- 苗視康旗下產品因“備案問題”被兩度處罰
- 2023年06月20日來源:北青網
提要: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苗視康公司行為屬于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苗視康公司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免疫組化抗原修復緩沖液予以沒收,并處罰金2萬元。
日前,信用中國顯示,貴州苗視康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苗視康公司)因“使用不符合經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被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20000元。
違法事實顯示,現查明:當事人貴州苗視康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為開展眼部保健的經營活動,與聲稱為中康生物醫學技術(廣州)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簽訂了采購訂單,擬購進100瓶“免疫組化抗原修復緩沖液”用于眼部按摩保健業務。第一批購進了30瓶,單價為53元,總價為1590元。
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當事人檢查中,發現上述產品無內包裝標簽,產品標識的生產廠家為廣州榮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該生產廠家所在地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該產品并非為廣州榮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同時申請的該產品備案種類為體外診斷試劑,與查處產品的標示不符。
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苗視康公司行為屬于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苗視康公司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免疫組化抗原修復緩沖液予以沒收,并處罰金2萬元。
此外,信用中國還顯示,苗視康公司在4月19日因經營未備案的化妝品,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2.3712萬元。
據處罰信息顯示,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苗視康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苗視康植萃舒緩眼霜產品,無法提供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憑證,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違法行為。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苗視康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未備案的苗視康植萃舒緩眼霜及違法所得3712.00元予以沒收,并處罰金20000元。
企查查顯示,貴州苗視康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 4月15日,注冊資金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均為楊某。苗視康宣稱是一家以苗醫苗藥為基礎的、眼部健康管理服務公司,主要產品有苗視康植萃舒緩按摩膏、眼部霧化液、白眼罩(儀器一體機)、眼貼、藍眼罩(眼部脈沖儀)、舒緩護眼眼罩等。苗視康公司自稱已為數千名患有近視、弱視、斜視、飛蚊癥、青光眼、翼狀胬肉、早期白內障等眼部疾病的人群提供了眼部調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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