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消費藏貓膩 中消協支招維權
- 2022年11月09日來源:北京商報 作者:關子辰 張怡然
提要:《旅游法》中明確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11月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官網發布《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系列九:旅游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其中針對旅游商家改期改線不作任何賠償、游客在指定購物點買到劣質商品與旅行社無關等不公平條款邀請中消協律師團進行點評,并作出了明確解釋。業內專家提醒,一些商家在旅游合同中暗藏貓膩,通過格式條款將責任和損失轉嫁給了消費者,游客在出行前也要細心看好旅游合同,維護自己的出行權益。
遭改期改線 消費者有權索賠
此次中消協律師團主要點評了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旅游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其中就包括經營者提前通知甲方消費者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認為,改期改線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條件,屬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即消費者有權獲得違約賠償,這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退款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據了解,《旅游法》第七十三條明確,旅行社根據旅游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購偽劣商品 旅行社應負責
因購物產生糾紛在旅游出行中也時有發生。此次中消協律師團還點評了游客在旅游購物中遇到通過格式條款轉移旅行社責任的問題。例如,有條款指出,游客在購物點所購產品,其質量責任由購物點和游客自行負責,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中消協律師團律師表示,如果旅游消費者在與旅行社協商確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消費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游消費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尚游匯文旅董事長鐘暉談道:“游客在旅行中購物,若購物點為旅客自行選擇,出現質量問題,旅行社無需承擔責任。但若該購物點為旅行社行程安排中的一環,旅行社有責任協助游客進行索賠。此外,旅行社不得強制游客消費。”
自擔費用不應轉嫁給消費者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一些條款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了消費者。例如,有條款指出,“本協議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退團一律不退費”。此外,還有條款指出,“合同生效后,消費者要求取消預訂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消費者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相應服務項目的全部費用,旅行社已經收取的客房、門票等費用不予退還”。
對于此類通過將經營者自擔費用轉移給消費者的格式條款,中消協律師團律師認為,該約定有失公平,旅行社已收取但實際并未支付給酒店、景點的房費和門票款,或者已支付但可退回或部分退回的費用,這些費用既不是旅游消費者的違約責任,也不是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報酬,旅行社無權占有,應退還消費者。
據了解,《旅游法》中明確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北京市國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立新也認為,該條款的內容明顯屬于排除和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情形,利用格式條款內容對消費者進行強制交易,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有業內專家提醒,游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應看清相關條款,不要貿然簽署合同,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版權及免責聲明:
1.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南方企業新聞網的內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南方企業新聞網書面反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理由,本網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審核后,會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2. 南方企業新聞網對于任何包含、經由鏈接、下載或其它途徑所獲得的有關本網站的任何內容、信息或廣告,不聲明或保證其正確性或可靠性。用戶自行承擔使用本網站的風險。
3. 如因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文章刊發后30日內進行。聯系電話:01083834755 郵箱:news@senn.com.cn